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总理)理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联合公报

  新华社北京11月1日电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总理)理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联合公报

  2022年11月1日,上海合作组织(以下简称“上合组织”或“本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总理)理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视频方式举行。印度共和国外交部长苏杰生、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理斯迈洛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理扎帕罗夫、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外交部长比拉瓦尔、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米舒斯京、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理拉苏尔佐达、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理阿里波夫出席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会议。

  上合组织秘书长张明、上合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执行委员会主任米尔扎耶夫、上合组织实业家委员会理事会轮值主席瓦哈波夫、上合组织银行联合体理事会轮值主席米尔索阿托夫出席会议。

  上合组织观察员国代表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理戈洛夫琴科、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第一副总统穆赫贝尔、蒙古国总理奥云额尔登,会议主办国客人土库曼斯坦副总理格尔季梅拉多夫,以及联合国亚太经济社会委员会执行秘书阿利斯夏巴纳、欧亚经济委员会执委会主席米亚斯尼科维奇、中西亚经济合作组织秘书长诺济里、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秘书处副执行主任迟方、独立国家联合体执委会副主席涅马托夫出席会议。

  各代表团团长在友好、建设性和务实的气氛中围绕当前国际和地区发展重大问题交换意见,讨论了加强上合组织框架内经贸和人文合作的优先举措。

  各代表团团长高度评价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担任2021年至2022年上合组织轮值主席国期间所做工作,支持积极落实上合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会议(2022年9月16日,撒马尔罕)成果。

  各代表团团长支持印度共和国担任2022年至2023年上合组织轮值主席国。

  各代表团团长认为,当今世界正进入快速发展和大变革的新时期。各国相互依存日益加深,信息化和数字化进程加速。

  成员国在当前国际和地区问题上立场相同或相近,重申坚持以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多边主义,平等、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安全,文化文明多样性为基础,在联合国中心协调作用下通过各国间平等互利合作,建设更具代表性、更加民主公正的多极世界。

  各代表团团长强调,成员国基于《上合组织宪章》宗旨和原则,反对通过集团化、意识形态化和对抗性思维解决国际和地区问题,坚持统筹应对传统和非传统领域安全威胁和挑战。考虑到上合组织成员国的意见,团长们重申,共同推动构建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形成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共同理念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各代表团团长强调,上合组织成员国将致力于践行《上合组织宪章》宗旨和原则,促进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和安全合作,共同构建和平、安全、繁荣、清洁的世界,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各代表团团长重申,上合组织成员国认为继续完善全球经济治理体系十分重要,将继续维护和巩固以世界贸易组织原则和规则为基础的开放、透明、公平、包容、非歧视的多边贸易体制,促进开放型世界经济发展,反对破坏多边贸易体制、威胁世界经济的保护主义行为和违背世贸组织原则的贸易限制措施。团长们强调,实施未得到联合国安理会认可的单边经济制裁对其他国家和国际经济关系造成不利影响。

  各代表团团长重申,上合组织支持提高世贸组织作为讨论国际贸易重大议题和制定多边贸易规则关键平台的效率,强调有必要尽快对世贸组织进行包容性改革,推动其自身发展适应当今经济形势,有效履行谈判、监督和争端解决的职能。

  各代表团团长强调,上合组织成员国支持开展各种形式的区域经济合作,为促进贸易和投资创造便利条件,逐步实现商品、资本、服务和技术的自由流通。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重申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支持各方为共同实施“一带一路”倡议,包括为促进“一带一路”建设与欧亚经济联盟建设对接所做工作。

  各代表团团长认为,应根据国际法原则并兼顾国家利益,利用地区国家、国际组织和多边机制的潜力,在欧亚地区构建广泛、开放、互利和平等的协作空间。鉴此,团长们注意到在上合组织、欧亚经济联盟、东盟国家及其他相关国家和多边机制参与下建立大欧亚伙伴关系的倡议。

  各代表团团长强调,应继续实施《上合组织成员国多边经贸合作纲要》及其落实行动计划,支持扩大和深化金融、投资、工业、交通、能源、农业等领域合作,实现上合组织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各代表团团长强调,有必要落实《〈上合组织至2025年发展战略〉2021-2025年落实行动计划》(2020年11月10日,莫斯科),欢迎通过《〈上合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实施纲要(2023-2027年)》(2022年9月16日,撒马尔罕)。

  各代表团团长注意到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制定《上合组织至2030年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的建议。

  各代表团团长注意到上合组织成员国第二十一次经贸部长会议(2022年9月28日,视频方式)成果。

  各代表团团长认为,应确保落实《上合组织成员国元首关于贸易便利化的联合声明》(2018年6月10日,青岛),根据本组织元首理事会声明和撒马尔罕峰会通过的其他文件,制定切实举措,建立稳定、可持续、多元化的供应链,发展服务贸易和区域内货物贸易。

  各代表团团长注意到上合组织经济论坛(2022年8月16日至17日,塔什干)和上合组织经济智库联盟会议(2022年9月22日,视频方式)成果。团长们支持继续举办上述活动,研究本组织框架内多边合作的现状和前景,深化上合组织成员国间经贸合作。

  各代表团团长强调,中小微企业发展对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具有重要意义。团长们支持在《上合组织成员国经贸部门间促进中小微企业合作谅解备忘录》(2018年6月10日,青岛)框架内拓展务实合作。

  各代表团团长支持定期举办上合组织创业论坛和创新创业大赛,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

  各代表团团长支持加强数字经济和数字技术领域合作,实现成员国包容性经济增长和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团长们注意到上合组织成员国信息通信技术发展部门负责人会议(2021年11月25日,塔什干)成果,认为有必要确保《上合组织成员国关于数字化和信息通信技术领域合作构想》(2019年6月14日,比什凯克)的行动计划得到落实。

  各代表团团长指出,创新经济可成为各方创新潜力发展的重要方式,认为支持创新经济发展有助于提升上合组织成员国经济竞争力,发展中小企业和扩大就业市场。

  各代表团团长强调,不断深化上合组织成员国地方合作具有重要意义,支持继续落实《上合组织成员国地方合作发展纲要》(2019年6月14日,比什凯克)。团长们注意到上合组织成员国地方领导人论坛(2022年8月3日至4日,塔什干)成果,支持在该机制框架内和中国-上合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等其他类似平台开展协作。

  各代表团团长注意到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成立上合组织国家经济特区联盟和2023年在撒马尔罕举行特区负责人会议的建议。

  各代表团团长强调,有必要完善项目融资保障机制,充分挖掘本组织投资潜力,将继续就建立上合组织开发银行和发展基金(专门账户)进行磋商。

  各代表团团长注意到有关成员国通过的《上合组织成员国扩大本币结算份额路线图》(2022年9月16日,撒马尔罕),支持扩大该领域合作。

  各代表团团长积极评价上合组织实业家委员会和上合组织银行联合体为推动上合组织经济合作所作贡献,以及银行联合体理事会会议(2022年8月23日,塔什干)和实业家委员会理事会会议(2022年9月14日,塔什干)成果,支持有效落实《上合组织银行联合体成员行支持与发展上合组织区域内经济合作的中期联合行动计划(2022-2027年)》《上合组织实业家委员会主要活动清单(2022-2023年)》《上合组织银行联合体成员行开展金融合作的框架原则》。

  各代表团团长注意到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举办上合组织大型贸易博览会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统一电子平台的建议,以及2023年在乌举行上合组织成员国地方商业伙伴周的建议。

  各代表团团长支持继续开展工业和产业合作,注意到上合组织成员国工业部长会议(2022年7月15日,塔什干)成果和启动建设“乌兹别克斯坦-上合组织”工业园区。团长们强调,应继续落实《上合组织成员国促进实业界工业合作纲要》(2022年9月16日,撒马尔罕)。

  各代表团团长注意到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广泛开展上合组织新经济对话的建议。

  各代表团团长注意到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建立上合组织成员国工业领域投资项目数据库的建议。

  各代表团团长注意到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制定上合组织框架内工业展会条例的建议。

  各代表团团长支持进一步开展成员国海关部门合作,注意到加强跨境货物和交通工具信息的电子数据交换、知识产权保护、风险管理系统发展和应用、打击海关违法行为等方面合作是深化海关领域合作的必要步骤。团长们认为,继续研究建立上合组织成员国海关部门负责人会议机制十分重要。

  各代表团团长注意到上合组织成员国植物检疫部门负责人会议(2022年5月17日,塔什干)成果,强调应切实落实《上合组织成员国授权机构间关于植物检疫领域合作的协定》(2022年9月16日,撒马尔罕)。

  各代表团团长注意到,数字化和创新技术在促进上合组织地区经济增长和可持续发展方面的作用日益上升。团长们强调,有必要落实《上合组织成员国关于数字化和信息通信技术领域合作的构想》(2019年6月14日,比什凯克)、《上合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关于加强科技创新领域合作的声明》(2021年9月17日,杜尚别)、《建立上合组织科技园区库和创新集群的构想》(2021年11月25日,努尔苏丹)和《上合组织成员国授权部门数字素养发展合作纲要》(2022年9月16日,撒马尔罕)。

  各代表团团长认为,加强相互协调和协作,利用数字经济和科技创新增强成员国发展新动能,提升本地区经济竞争力和发展潜力十分重要,反对以任何借口采取歧视性做法,阻碍数字经济和通信技术发展。

  各代表团团长认为,在新冠肺炎疫情大流行背景下,电子商务对于发展经济、增加就业、增进民生福祉具有重要意义。团长们支持电子商务专家工作组开展工作,提升本地区电子商务发展水平,助力上合组织地区经济增长。

  各代表团团长注意到今年举行的“上合组织国家特色商品电商直播活动”(2022年1月10日至2月7日)和“云上大讲堂”上合组织专场电商培训(2022年6月20日至24日,视频方式)。

  各代表团团长认为,有必要采取措施落实上合组织成员国关于建立本组织创新创业、传统医学和减贫工作组的共识(2022年9月16日,撒马尔罕),尽快启动上述工作组相关工作。

  各代表团团长指出,减贫对本地区实现繁荣、安全和稳定具有重要作用,注意到上合组织成员国减贫部门负责人会晤(2022年1月28日,塔什干)和国际减贫论坛(2022年5月26日至27日,布哈拉)成果。

  各代表团团长重申,成员国愿有效利用上合组织过境运输潜力,建立地区交通及过境运输走廊,实施可促进本组织地区互联互通的大型项目。团长们认为,新建和改造现有国际公路和铁路线路,打造多式联运交通走廊,建立物流中心,采用数字创新和节能技术,按照先进的国际做法优化通关手续,实施旨在有效利用上合组织成员国过境运输潜力的其他基础设施合作项目十分重要。

  各代表团团长注意到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2023年在乌举办上合组织交通论坛的建议。

  各代表团团长注意到上合组织成员国交通部长第九次会议(2022年5月12日,希瓦)成果。团长们强调,以元首理事会决议形式批准的《上合组织成员国发展互联互通和建立高效交通走廊构想》(2022年9月16日,撒马尔罕)十分重要,应切实落实该构想。

  各代表团团长强调,《上合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关于维护供应链安全稳定多元化的声明》(2022年9月16日,撒马尔罕)反映了上合组织有关成员国对加快新冠肺炎疫情后经济复苏,进一步深化区域经济合作,畅通国际产业链、供应链的立场。

  各代表团团长指出,持续落实《上合组织成员国政府间国际道路运输便利化协定》(2014年9月12日,杜尚别)并定期举行国际道路运输便利化联合委员会会议具有重要意义。

  各代表团团长指出,愿以《上合组织成员国铁路部门协作构想》(2019年11月2日,塔什干)为基础,继续加强铁路部门协作。团长们注意到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制定上述构想落实行动计划的建议。

  各代表团团长支持继续发展现代物流中心,共同采取措施协调推进铁路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政策和规划对接、科技创新和能力建设,研究制定具体举措,增加国际联运集装箱列车的开行量,进一步推进铁路运输安全、稳定、高质量发展。

  各代表团团长注意到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在联合国支持下在塔什干建立地区间互联互通中心的建议。

  各代表团团长注意到上合组织成员国能源部长会议(2022年6月24日,塔什干)成果,强调有必要切实落实《上合组织成员国能源领域合作构想》(2021年8月12日,杜尚别)及相应活动计划(2022年6月24日,塔什干)、《上合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关于维护国际能源安全的声明》和《上合组织成员国授权部门可再生能源领域合作纲要》(2022年9月16日,撒马尔罕)。

  各代表团团长注意到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制定《上合组织能源战略》的建议。

  各代表团团长注意到上合组织成员国农业部长会议(2022年7月25日,塔什干)成果。团长们强调,在当前形势下应继续落实《上合组织成员国政府间农业合作协定》(2010年6月11日,塔什干)、《上合组织成员国粮食安全合作纲要》(2018年10月12日,杜尚别)、《上合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关于粮食安全的声明》(2021年9月17日,杜尚别)、《上合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关于维护国际粮食安全的声明》(2022年9月16日,撒马尔罕)和《上合组织成员国授权机构间智慧农业和农业创新合作构想》(2022年9月16日,撒马尔罕)。团长们注意到上合组织农业技术交流培训示范基地在促进农业合作方面发挥的作用。

  各代表团团长注意到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2023年在乌举行上合组织粮食安全国际会议的建议。

  各代表团团长强调,新冠肺炎疫情仍对各国人民生活和健康福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成员国在卫生防疫、防止传染病传播及应对上合组织地区内流行病威胁领域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合作。团长们认为,应继续落实《上合组织成员国元首关于在上合组织地区共同应对流行病威胁的声明》(2018年6月10日,青岛)、《上合组织成员国应对地区流行病威胁联合行动综合计划》(2020年11月10日,莫斯科)、《上合组织成员国卫生部门远程医疗合作构想》和《上合组织成员国医疗卫生机构防治传染病合作路线图》(2022年9月16日,撒马尔罕)。

  各代表团团长注意到上合组织成员国防疫部门负责人会议(2021年12月9日,圣彼得堡)、上合组织成员国卫生部长会议(2022年6月8日,塔什干)和上合组织传统医学论坛(2022年6月7日,塔什干)成果。

  各代表团团长注意到俄罗斯联邦关于成立上合组织医药协会的建议。

  各代表团团长指出保护生态环境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支持深化应对气候变化、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等领域合作,推动使用绿色低碳技术,促进社会包容性发展。团长们强调,应落实《上合组织成员国环保合作构想》(2018年6月10日,青岛)和《上合组织“绿色之带”纲要》(2021年9月17日,杜尚别)。

  各代表团团长注意到上合组织成员国环境部长会议(2022年5月27日,塔什干)成果,赞成继续制定《上合组织环保信息共享平台共建方案》。团长们注意到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制定上合组织生态问题清单的建议。

  各代表团团长强调,《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所列附件二发达国家提供支持的力度应与发展中国家的行动力度相匹配。提供和动员资金应对气候变化是公约所列附件二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义务。

  各代表团团长强调,《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所列附件二发达国家尚未兑现包括到2020年每年1000亿美元等在内的气候资金承诺。团长们敦促公约所列附件二发达国家在第27次缔约方会议(COP27)前尽快兑现上述承诺,并就设定2025年后新的气候资金集体量化资金目标作出更大贡献,帮助发展中国家有能力在可持续发展的背景下实施气候行动。

  各代表团团长强调,成员国致力于解决气候变化问题,愿积极落实《上合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关于应对气候变化的声明》(2022年9月16日,撒马尔罕),加强应对和适应气候变化方面的协作。团长们指出,在环境保护、生态环境安全和应对气候变化、保护和利用生物多样性等领域开展合作,就上述问题加强经验和信息交流具有重要意义。

  各代表团团长强调,安全饮用水源、基本防疫和卫生服务不足是当前严峻挑战,有必要提高对可持续发展和水资源合理利用的重视。团长们坚定认为,不应利用气候议程采取限制贸易和投资合作的措施,将努力与有关国际机构开展积极对话,吸引对环保领域联合项目及计划投融资,引进新的绿色清洁技术,提高绿色经济的比重。

  各代表团团长注意到上合组织成员国环境部长会议(2022年5月27日,塔什干)、“水促进可持续发展2018-2028”国际行动十年高级别国际会议第二次会议(2022年6月6日至9日,杜尚别)和“当前背景下的上合组织气候议程”研讨会(2022年9月23日,视频形式)成果。

  各代表团团长支持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宣布2025年为国际冰川保护年的建议,注意到塔方关于以通过联合国大会决议形式建立国际冰川保护基金的建议。

  各代表团团长注意到吉尔吉斯共和国在第77届联合国大会制定关于《山区发展五年计划》(2023-2027年)决议草案的建议。

  各代表团团长注意到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建立上合组织气候理事会的建议。

  各代表团团长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建立上合组织生态环保创新基地的建议。

  各代表团团长声援因气候变化遭受严重洪涝灾害影响的巴基斯坦人民,注意到巴基斯坦政府与联合国开展的抗灾合作。

  各代表团团长支持上合组织成员国继续在预防和消除大型跨境突发灾害影响方面加强协作,包括定期举行成员国救灾部门国际救援联合演练,提升专业人员能力,利用上合组织多边协作应急信息共享系统加强监测预警信息交流,就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法律法规、行政执法交流经验等。团长们支持本组织同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深化该领域合作。

  各代表团团长强调,应进一步深化教育、科学领域合作,支持继续落实《上合组织成员国政府间教育合作协定》(2006年6月15日,上海)。

  各代表团团长注意到上合组织成员国科技部长会议成果(2022年4月8日,塔什干)。团长们认为,落实《上合组织成员国授权机构间人工智能发展合作计划》和《上合组织成员国优先领域科技合作行动计划(2022-2025年)》(2022年9月16日,撒马尔罕)十分重要。

  各代表团团长认为,有必要继续深化成员国在文化和人文领域的务实合作,丰富教育、文化、旅游、体育领域合作形式。

  各代表团团长强调,保护和传承上合组织成员国独特文化遗产十分重要,高度评价上合组织文化年及其框架内举办的音乐会、文化节、竞赛、展览、培训班、研讨会、论坛等活动成果。团长们支持有效落实《上合组织成员国政府间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合作协定》(2021年9月17日,杜尚别)、《上合组织旅游和文化之都条例》(2021年9月17日,杜尚别)、《上合组织成员国文化艺术领域高等和中等院校合作备忘录》(2021年9月17日,杜尚别)、《上合组织成员国艺术节文艺演出章程》(2021年8月18日,杜尚别)和《上合组织成员国主管部门间博物馆领域合作备忘录》(2022年9月16日,撒马尔罕)。

  各代表团团长注意到上合组织成员国文化部长会议(2022年5月19日,塔什干)成果,以及上合组织成员国关于建立上合组织博物馆联盟、上合组织国家博物馆论坛等其他合作平台的倡议。

  各代表团团长坚信,民间外交有助于上合组织国家加强相互理解、扩大人文交流。团长们注意到举办上合组织民间友好论坛(2022年5月11日,塔什干)、设立“上合组织亲善大使”荣誉称号及通过相应条例(2022年9月16日,撒马尔罕),以及中国上合组织睦邻友好合作委员会、乌兹别克斯坦上合组织民间外交中心、比什凯克上合组织文化一体化中心和杜尚别上合组织友好合作中心为促进上合组织框架内人文合作所作贡献。

  各代表团团长认为,应继续有效落实《上合组织成员国主管部门间体育领域合作协议》(2019年6月14日,比什凯克)。团长们注意到上合组织成员国体育部门负责人会议(2022年5月20日,塔什干)成果,以及俄罗斯联邦关于在上述会议框架内成立上合组织体育组织协会和体育机构专项工作组的建议。

  各代表团团长注意到每年在昆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伊塞克湖(吉尔吉斯共和国)举行上合组织马拉松赛对深化上合组织成员国间体育领域合作的贡献。

  各代表团团长注意到妇女在深化上合组织成员国人民之间相互理解和友谊方面的积极作用,欢迎上合组织妇女论坛和上合组织成员国女企业家会议(2022年8月18日至19日,撒马尔罕)成果,认为上述活动有利于落实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1995年9月4日至15日,北京)通过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

  各代表团团长注意到上合组织青年委员会会议(2022年6月9日至10日,塔什干)、上合组织青年科技创新论坛和上合组织青年交流营(2022年5月31日至6月2日,深圳)活动成果。团长们强调落实《上合组织成员国青年事务机构合作协议》(2021年9月17日,杜尚别)十分重要。

  各代表团团长同意进一步加强上合组织成员国旅游合作。团长们认为宣布2023年为上合组织旅游年、瓦拉纳西市(印度共和国)为2022年至2023年上合组织旅游和文化之都有利于挖掘本地区旅游合作潜力。

  各代表团团长注意到上合组织成员国旅游部门负责人会议和旅游论坛(2022年5月19日至20日,塔什干)成果,指出有必要落实《上合组织成员国政府间旅游合作发展协定》(2022年9月16日,撒马尔罕)和《2022-2023年落实〈上合组织成员国旅游合作发展纲要〉新环境下联合行动计划》(2021年7月15日,杜尚别)。

  各代表团团长认为,应加强官方新闻机构等新闻媒体和数字领域联系,落实《上合组织成员国政府间媒体领域合作协定》(2019年6月14日,比什凯克)和《上合组织成员国保障国际信息安全政府间协定》(2009年6月16日,叶卡捷琳堡)。团长们认为,媒体开展新闻信息产品交换、节目互播、技术交流、人员培训等合作有利于为信息广泛传播创造良好条件。

  各代表团团长支持本组织同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以及其他国际和地区组织开展合作。

  各代表团团长批准了《上合组织秘书处关于为落实〈上合组织成员国多边经贸合作纲要〉举行活动和会议的报告》及上合组织2023年预算,并就上合组织常设机构财务等问题通过决议。

  各代表团团长对中方高水平举办上合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总理)理事会会议表示感谢。

  上合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总理)理事会下次会议将于2023年在吉尔吉斯共和国举行。

印度共和国外交部长 苏杰生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理 斯迈洛夫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李克强

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理 扎帕罗夫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外交部长 比拉瓦尔

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 米舒斯京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理 拉苏尔佐达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理 阿里波夫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