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11月25日电 (陈秋霞)《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加快推进中国—东盟信息港建设,推动数字互联互通,服务“数字丝绸之路”。
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25日表决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条例》(简称:条例)。
2021年广西数字经济总量超8512亿元人民币,占GDP(国民生产总值)比重约34.4%,成为广西经济持续增长的重要动力。
当前,数字经济已成为中国与东盟合作发展的新蓝海。作为中国面向东盟开放合作的前沿和窗口,广西致力打造面向东盟的“数字丝绸之路”开放合作高地。
条例明确,广西按照服务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要求,构建面向东盟的国际信息通信枢纽和算力中心,加快推动中国—东盟信息港建设,依法加强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在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数字贸易、数字技术等领域的交流合作,促进人才、技术、资本、数据等要素融通,支持开展数据跨境流动,推动数字互联互通,服务“数字丝绸之路”建设。
作为广西第一部数据领域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出台,对提高广西大数据发展的法治化水平,推动解决广西大数据发展中所遇到的系统性、行业性问题,引导大数据行业健康发展,助推广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
条例提出,建立数据协同发展机制,按照高水平共建西部陆海新通道和全面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要求,加强省际数据交流合作。
条例鼓励设立数据交易场所,探索建立数据市场交易规则,规范个人和组织参与数据要素市场交易的正面和负面行为,规范了市场主体参与数据市场竞争的行为,建立数据市场监管机制。
条例强调,同步推进数字技术创新、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数字政府、数字社会的融合,服务广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