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办学条件标准 特殊教育办学条件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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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校选择

学校所在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校址选择应避免自然灾害的影响;

2.校址应选择在卫生、无污染的地区,与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3.学校应选择在交通较为便利、公用设施较为完备的地区;

4.校园周边不应有无防护设施的河流、池沼、断崖及陡坡等地带;

5.校园用地不应有架空变压输电线及城市热力管等管线穿。

越校区。

二.班额

盲学校每班按14人、聋学校每班14人、启智学校每班12人计算。

三.学校用地

特殊教育学校用地按功能来分,应按教学区、运动活动区、植物种植绿化区、康复训练及职业技术训练区、生活服务区等功能关系进行合理布置。

1、运动场地应根据学校规模设置:9—12班,应设置200m环形跑道及4—6股的100m直跑道的运动场;18—24班规模时,尚需增设1—2个球类场地。

2、康复训练及职业技术训练场地应包括:体能训练、盲学校定向行走训练、职业训练场等,其场地面积应为4㎡/人,但总面积不应小于400㎡。

3、学校绿地应包括校园绿地及植物种植园地等成片绿地,绿地率不应小于35%。

四.学校宿舍

特殊教育学校校舍的组成,根据学校类型、规模、教学活动的要求和条件,为残疾学生的学习、生活、活动提供不同数量、不同尺寸、不同设施设备的用房,一般包括各类教学用房(普通教室、专用教学及公用学习用房)、生活训练用房、劳动技术用房、康复训练用房、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用房等,其使用面积最低指标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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