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9月1日电 (记者 郭超凯 黄钰钦)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三审稿正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在常委会分组审议中,与会人员认为,这部“小切口”的法律草案拟赋予更多市场主体和政府机关“反诈看门人”的主体地位,相关条款切实可行、行之有效,将有助于形成强有力遏制涉诈犯罪活动的生态空间。
事前防范:宣传预警“未雨绸缪”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已发展成为发案最高、损失最大、民众反映最强烈的突出犯罪。而针对这一可预防性的犯罪,事前的宣传教育预警尤为重要。对此,草案三审稿在宣传教育方面作出进一步规定,让反电信网络诈骗从“亡羊补牢”变为“未雨绸缪”。
在分组审议中,与会人员对加强反电诈宣传教育普遍表示赞同,并强调该法案审议通过后各级公安机关和基层组织应广泛宣传好、诠释好法律规定,提高重点人群的防范能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竺指出,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三审稿将宣传教育和防范预警作为重中之重,有利于从源头上提高社会公众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的识别和防范意识,提升识骗防骗能力,共同预防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发生。
草案还规定,加强对老年人、青少年等群体的宣传教育,增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的针对性、精准性;明确有关行业企业对本领域新出现的电信网络诈骗手段及时向用户作出提醒。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巍表示,要推进反诈宣传和法律制度宣传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家庭、进企业,特别是针对高发的电信、网络、互联网、金融等领域,要有特殊的宣传教育手段和制度措施。
事后惩处:从事电诈或将记入信用记录
为进一步挤压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空间、铲除犯罪土壤,惩戒措施必不可少。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三审稿规定,对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有关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规定了具体惩戒措施。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骞芳莉在分组审议中建议,将草案三审稿“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中的“可以”改为“应当”。在她看来,该款列举的行为都属于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相关人员虽已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仍可能再犯,将其计入信用记录有助于惩前毖后,也有利于其他人做好防范。
此前有观点认为,电信网络诈骗之所以屡禁不止,主要是因为现行法律对电诈分子的惩罚力度不够,呼吁加大惩处。对此,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分子的惩处力度,在刑法作出刑事责任规定的同时,就行政处罚作出专门规定,并进一步明确承担民事责任和纳入信用记录。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涉及千家万户,受害者往往是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社会危害和社会影响较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锐表示,草案提高了法律责任部分的罚款幅度,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内容更加全面、具体,操作性更强。
全链条治理:为长远治理提供支撑
一段时间以来,电信网络诈骗多发高发,犯罪活动猖獗。尽管公安机关严打电诈,但从实践情况看,通信、金融、互联网等行业治理还存在漏洞和薄弱环节,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针对如何全链条共筑反诈“防护网”,正在提请审议的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有望从立法层面解决这一难题。
李巍表示,草案三审稿增加了很多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措施。比如,赋予电信、互联网、银行等机构和单位“反诈看门人”的主体地位,加大了前端义务和处置责任,从而形成一个全维度、全方位、强有力的遏制涉诈犯罪活动的生态空间和制度网格。
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伟指出,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立法,在夯实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的属地责任、监管责任和风险防范责任,堵塞金融、通信、互联网等行业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方面都作了很好规定,在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和全链条治理上也作了很好的法律设计,为现实打击和长远治理提供了有力支撑。(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