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施行地震预警管理办法

  西宁3月23日电(祁增蓓)3月23日,青海省地震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称,为加强地震预警管理,规范地震预警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青海省出台了《青海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该省地震预警管理工作步入法治化轨道,已于2023年3月1日正式施行。

  青海省地理位置特殊,是我国地震最为活跃的地区之一,全省97.3%的国土面积位于7度及7度以上高烈度区,地震活动分布广、强度大、频度高、灾害重,该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存在较大的震灾潜在风险。

  青海省地震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杨丽萍介绍,2000年至今,青海省发生5级以上地震68次,6级以上7次,7级和8级各1次。其中,2001年昆仑山口西8.1级地震,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发生的最大地震;2010年玉树7.1级地震、2021年玛多7.4级、2022年的门源地震都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重大损失。

  地震预警是减轻地震灾害风险的有效途径,也是广受社会关注、涉及民生安全的工程。2018年,青海省地震预警系统通过国家地震烈度速报与预警工程青海子项目正式启动建设,包括地震预警监测系统、通信网络与信息传输系统、数据处理系统、紧急地震信息服务系统等。

  目前,青海共建成464个台站,其中43个基准站、71个基本站、350个一般站。项目已进入内部测试阶段,计划于今年第三季度投入试运行,年底前正式运行,项目投入运行后,将在青海全省范围内提供秒级有效预警服务。

  地震预警涉及系统建设、运行管理、信息发布、传播与处置等环节,迫切需要从立法层面完善相关制度设计,为加强地震预警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杨丽萍说:“《办法》的规定出台是贯彻实施上位法、提高减灾能力、保障社会稳定的需要。”

  据悉,《办法》共有24条,包含阐述地震预警概念、明确工作责任和工作机制、规范地震预警系统的规划和建设、建立地震预警信息发布和响应机制、宣传普及与避险演练、确立地震预警工作保障等六个方面。

  《办法》规定,地震预警信息由青海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地震预警信息接受播发机制;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应在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指导下,建立地震预警信息接收播发系统。(完)